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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茅箭区人民政府茅箭区人民政府 关于《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促进消费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ymaojian.gov.cn/

2023-03-20 来源:区政府办

茅箭区人民政府

关于《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促进消费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推动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茅箭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促进消费发展若干政策》。按照规范性文件拟定、审查与出台实施的相关程序规定,现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初稿予以公示,社会各界可于202342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maojian.shiyan.gov.cn/)查看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46011560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促进消费政策》反馈意见。

3.通信地址: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武当路71号)。

                           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积极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茅箭区设立企业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茅箭区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税收管户地在茅箭区。

2.营业收入及地方财政贡献(区级留成比例部分,下同)等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认定标准。

3.在茅箭区外设立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条  认定条件。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总部(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上榜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茅箭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3.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

第三条  经营情况认定。未达到第二条标准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1.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

2.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3.服务业:

(1)批发零售业(销售中心):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2)现代物流业、租赁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营中心或研发中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4)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5)其他现代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茅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全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政府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须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金融类总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总部开办奖。当年新落户注册的总部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开办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此项奖励金额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第五条  区域投资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本辖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统计库的,按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予以补贴: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的(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的(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总部发展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总部企业在茅箭区以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子)公司或经营机构,且纳入茅箭区统计核算的,自分(子)公司设立年度算起前3年,以不超过该分(子)公司的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总部企业。

第七条  效益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的第二年起,较上年度财政贡献增长10%至20%(含10%)的,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较上年度财政贡献增长20%至30%(含20%)的,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60%给予奖励;较上年度财政贡献增长30%(含30%)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7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晋级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500强,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在茅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于其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合同金额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项奖励金额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  人才激励奖。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高级职称人员、入选国家省市高端人才计划及纳入国家级专家库的人才),连续3年按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的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在茅箭区购买自用住宅(限首套)的,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给予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便利化服务保障。 

附    则 

一、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在茅箭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区政府。享受总部开办奖的企业,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开办奖励认定时参考的指标标准。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分多年发放奖励的政策条款,按奖励认定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完毕。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茅箭区的财政贡献。

三、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企业、个人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向区政府提供相关承诺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不符合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楼宇业主单位、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等楼宇经济主体;

2.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

3.楼宇运营管理方在本辖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方向和发展布局,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第二条  支持方向。支持楼宇通过扩大自持产权、加大整体统一运营、聚焦新兴服务业招商,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高品质高贡献亿元楼宇,发展专业化特色楼宇,推进楼宇产业规模发展。

第三条  鼓励楼宇自持。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按其自持部分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区级留成比例部分,下同)的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统一运营。对整合分散产权商务楼宇空间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80%以上,入驻企业在茅箭区纳税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按照入驻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2%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自主招商。对运营管理企业引入单个企业当年税收达到300万以上的,按照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税收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税收达到800万以上的,按照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引进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引进国内知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辖区设立市级以上子公司,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安商稳商。对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或对区域经济指标起较大支撑作用的重点存量企业,且与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续签租约不低于3年的,按每家5万元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打造亿元楼宇。对商务楼宇内纳统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合计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不予累计、补足差额)。
    第八条  创建特色楼宇。经认定为特色楼宇,楼宇主导产业达到50%以上,且楼宇年度纳税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此项奖励金额分2年按50%、50%的比例兑现。
    第九条  支持改造升级。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对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楼宇年度纳税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栋商业楼宇进行装修和设施扩容升级,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楼宇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楼宇工作配合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配合开展楼宇企业信息统计、招商引资等工作,并积极协助将楼宇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提高到70%以上,经认定,无重大金融风险,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每年5万元奖励。

附   则 

一、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为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区级贡献。自享受该支持政策之日起,楼宇业主单位5年内不得出售。

二、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不符合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有效期内,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茅箭区促进消费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抢抓湖北经济复苏重要窗口期,优化消费环境,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促进消费提质扩容,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对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全年销售额累计过亿元且增速超过30%,累计过5亿元且增速超过20%,累计过10亿元且增速超过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过1千万且增速超过30%,累计过2千万且增速超过20%,累计过5千万且增速超过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二、鼓励扩大连锁经营。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对有3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新增直营店或社区门店等产业活动单位,经营面积在200㎡(含)以上的按3万元/个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营面积在200㎡(不含)以下的按1万元/个给予一次性补贴,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分年度奖励,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对区外设有分(子)公司且营业收入纳入总部统计的,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加快商业载体建设。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发挥主体作用,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资金奖励:①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并新增纳限的,且第一年度零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给予投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②若无法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当年新增纳限商户超过20家且存续经营一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在库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牵头举办促消费活动,并经授权使用茅箭区消费主题活动品牌,单场活动时长不超过30天,且活动期间由活动举办单位实际结算的销售额达8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活动举办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场,单个活动举办单位当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强化街区示范创建。对获评省级示范步行街的,给予步行街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且纳入限上统计的省级示范步行街运营主体,其年度零售额和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均达20%以上(含)的,按照其零售额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市级特色示范街区的,给予街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且纳入限上统计的市级特色街区运营主体,其年度零售额和吃穿用类零售额增速均达20%以上(含)的,按照其零售额增量部分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培育壮大电商平台。对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特色地方馆及产业带专区,年度线上销售产品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驻本地企业(品牌)达到10家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引进电商平台重大项目并在本地纳税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七、支持发展夜间经济。鼓励企业及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特色夜间经济试点街区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项目支持。对被认定为十堰市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夜市统一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十堰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夜市统一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八、扩大对外贸易出口。当年新开口实体企业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注册地在本地的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服务于本地实体企业的贸易型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其他企业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参加由政府认可、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内专业展会的企业给予单次展位费一次性奖补1万元,参加各类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展会的企业给予单次展位费一次性奖补2万元。

九、促进房地产稳健发展。对当年新入库房地产项目且计划总投资达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商品房销售面积全年超过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十、支持文旅产业发展。对注册地在茅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以包团(单团5人以上)等形式,组织游客(免票人数除外)入南部山区开展康养休闲、文旅旅游,且住宿1晚以上,经确认按单团一次性给予300元奖励(按年度结算)。

附   则 

一、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区级贡献。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二、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对在奖励期内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没有按要求完整报送全年统计数据的,取消当年度后续上述扶持奖励补助。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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