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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ymaojian.gov.cn/

2023-03-30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实现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茅箭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按照规范性文件拟定、审查与出台实施的相关程序规定,现对该政策文件初稿予以公示,社会各界可于2023年5月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maojian.shiyan.gov.cn/)查看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7327677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循环经济政策》反馈意见。

3.通信地址: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武当路71号)。

                           

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实现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循环经济企业,是指在茅箭区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并备案,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茅箭区,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鼓励成立行业协会。支持从事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事业等单位成立非营利性行业发展协会,统一规范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和秩序管理,加强资源分拣利用,健全源头回收网络,推广先进回收模式,提升资源回收效率。

第三条  支持协会企业发展。鼓励协会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

第四条  支持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协会成员企业,在茅箭辖区内依法依规规范设置废品收购站点,经评估符合消防、环保、城建、卫生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正常投入运行的站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第五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在辖区注册的循环经济企业,被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含5亿元),每年给予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每年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加快企业技改升级。鼓励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循环加工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对符合此类方向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获取准入资质。在国家、省级部门获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旧电池拆解”等重要行业准入资质的循环经济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创建绿色品牌。对循环经济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备案省级循环经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备案为省级、市级专业型循环经济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获得省级以上揭榜制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应级别奖补(扶持)资金额度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加大企业信贷扶持。对在辖区注册的循环经济企业开展信贷贴息,年累计贷款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年累计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附   则 

一、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为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区级贡献。

二、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不符合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有效期内,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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