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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方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ymaojian.gov.cn/

2024-10-10 来源:区城改中心

《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9日,茅箭区人民政府作出《茅箭区四堰(老街东街片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补充如下:

一、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一款征收范围增加征收车城南路42号房屋,具体以《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充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方案第八条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充决定发布后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对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或房屋征收前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红线图的,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2.对于1990年4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无任何手续,本人自住的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签订协议并腾退拆除的,可在扣减应缴纳的税费和处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比照合法房屋评估市场价格不高于60%的补偿;

3.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1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施行后无任何手续,本人自住的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签订协议并腾退拆除的,可在扣减应缴纳的税费和处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比照合法房屋评估市场价格不高于50%的补偿;

4.对于2011年9月17日《通告》发布之后自行建造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特别说明:

1.补偿方案适用的《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已经失效,本补充方案适用《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

2.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的《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茅棚改办〔2017〕2号)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本补充方案不再适用。

3.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已经撤销,其职能划归十堰市茅箭区城区改造更新中心,故补充方案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十堰市茅箭区城区改造更新中心。

本补充方案与《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充范围图。(因图较大,可前往区城改中心现场查看详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附件1

茅箭区四堰片区(老街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堰片区(老街东街)棚户区改造是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起百二河河道,西至朝阳南路,南起车城南路,北至百二河铁路桥(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该区域房屋多数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为四层以下低矮建筑,抗震能力差,消防隐患突出,整体需改造约420户(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户数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拟在中岳路青岛美食广场附近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就近选择与补偿价值同等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户型。房屋交付使用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有争议的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6、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企(商)业建筑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企(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建筑房屋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棚改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五、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m2·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m2·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

六、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m2·月);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提供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其办证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则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七)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 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四堰片区(老街东街)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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