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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来源: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事项类型 | 检查实施依据和标准 | 实施主体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3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4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工作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5 | 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6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7 | 水利领域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茅箭区水利和湖泊局 | 一、依法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对现场检查、抽查等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检查过程,应录音录像。 二、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三、应当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合法建设、经营等活动。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部门的检查事项,应尽量联合开展。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 | 不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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