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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ymaojian.gov.cn/

2025-07-16 来源:东城开发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的规定,茅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厂房)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起点由紫霄大道与林荫大道立交处,沿东南方向经普林工业园二期,跨黑龙江路及东风大道至紫霄大道紫霄隧道口,以《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城区改造更新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产权转让或租赁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增加机器设备、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是为改善居民出行条件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了加快茅箭区建设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逐步改善辖区的道路交通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23〕42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厂房)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起点由紫霄大道与林荫大道立交处,沿东南方向经普林工业园二期,跨黑龙江路及东风大道至紫霄大道紫霄隧道口,以《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图》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厂房)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建设范围内征拆主要涉及普林工业园(二期、三期)17家企业、零星构筑物、设备搬迁及土地,普林工业园园区道路及地下管廊等设施,征收面积约170亩。(实际征收情况,以征收实施单位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现实影响后合理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城区改造更新中心

(二)实施单位: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给予补偿。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等确定(主要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资规茅箭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为1:1。企(事)业单位征收不享受奖励政策。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企(商)业建筑以及其他类型情况的补偿

1.企(商)业建筑补偿方式。征收企(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建筑房屋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原则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现有工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

2.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方式。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住改非”房屋补偿方式。征收个人房屋(厂房),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4.出租房屋(厂房)的处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与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按期腾房交钥匙,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对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或房屋征收前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红线图的,参照经登记建筑进行补偿;对于1990年4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无任何手续,本人自住的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签订协议并腾退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比照经登记房屋评估市场价格不高于60%的补偿;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1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施行之前期间建造的无合法手续且本人自住的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比照经登记房屋评估市场价格,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于2011年9月17日《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发布前自行建造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3)对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类型的房屋。实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但应扣减被征收人房屋房改时未缴纳的购房款差额及相关税费)。其他类型的房屋以规划、土地、房产部门批准登记为准。

2.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确认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按照等价值调换方式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调换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补偿标准,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足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拟在茅箭区天津路集中安置区调剂解决产权调换的房屋。

(3)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2)目执行。

(三)附属物等补偿方式

机器设备迁移费、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费、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附属物、临时建筑等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六、个人住宅房屋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性搬迁费1000元。

2.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自搬迁之日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后三个月,由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有产权房屋的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搬迁费按二次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

本次征收中不提供周转房,一律自行过渡。

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对有产权证又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具体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八、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提供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经过公证的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公证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其办证税费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或依法从补偿款中优先受偿;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八)因道路施工需要,确需征用实施范围以外的土地、房屋等,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补偿费用列入此次征收范围。

(九)本方案仅限于方案规定地块房屋征收,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十)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按照本方案有关补偿标准执行。2018年3月1日发布的《茅箭区武当路复线等四条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原航空路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再适用。(本方案发布之前规划范围内已签订征收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协调服务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茅箭区紫霄大道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范围图




主办:中共茅箭区委 茅箭区人民政府

承办:茅箭区政府办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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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878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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