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symaojian.gov.cn/
2025-11-05 来源:十堰市茅箭区行政审批局
杨运学等9名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5年5月29日,杨运学等一行9人来我局反映湖北弘高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2024年2月1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撤销案涉变更登记。经联合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拟不予撤销弘高公司2024年2月1日的变更登记{(十市监)登字〔2024〕第103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月30日和2024年1月27日,弘高公司原股东即股权转让人陈德平和贾鹏分别通过登录本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交股权转让申请,股权受让人郭伟和郭登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转让双方均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认证。
2024年1月30日,弘高公司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业务,申请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贾鹏变更为郭登华,将公司原股东贾鹏和陈德平变更为郭登华和郭伟。2024年1月30日,贾鹏、陈德平、郭伟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后电子化签名确认,弘高公司电子化签章确认。2024年1月31日郭登华实名认证后电子化签名确认。此次变更登记业务为全程电子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24年2月1日,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审批通过。
经向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税务局茅箭分局、上津镇人民政府、上津镇吴家沟村委会以及相关当事人陈德平、郭伟调查核实,郭伟羁押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止,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在郭伟羁押之前,且股权转让为其真实意思表示。郭登华为上津镇吴家沟村2组村民,享受农村低保政策,未发现其有智力、精神残疾现象,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5年6月18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茅箭区行政审批局联合调查组向郭登华现场询问,其表示对公司登记业务不知情,侄女郭正芳曾使用过他的身份证件并让他进行了手机扫脸。
由于登记机关调查手段有限,贾鹏和郭正芳始终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7月10日,我单位将郭正芳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线索移交至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
综合上述调查和取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弘高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郭登华虽表示对公司登记业务不知情,但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进行了实名认证、扫脸确认,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情形。故我单位拟不予撤销弘高公司2024年2月1日取得的(十市监)登字〔2024〕第103129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此案享有陈述、申辩权。若要求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719-8781819
联系地址:十堰市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内街茅箭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堰市茅箭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