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K26058142/2021-3256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16:5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文号
茅政征〔2021〕2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政发〔2014〕242号)、《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湖北省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迁范围: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土地(含个人土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房屋均属征用、拆迁补偿范围。(具体以《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补偿费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十堰市朱家咀水库房屋征收方案.doc
附件: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征收范围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