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航空路跨东风大道高架桥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茅箭区武航空路跨东风大道高架桥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主要政策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
(三)《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
(四)省、市、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范围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实施单位: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五、征收补偿原则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构筑物、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给予补偿。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等确定(主要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规划、房管、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准。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为1:1。企(事)业单位征迁不享受奖励政策。
六、个人房屋征收补偿、结算方式
(一)征收个人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经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三)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有效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确认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按照等价值调换方式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调换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为补偿标准,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由征收人按调换房屋的单价结算向被征收人补足补偿金额。
2、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经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进行价值评估,补偿方式按照本款第一项办理。
3、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拟在茅箭区冠城美立方安置房中调剂解决产权调换的房屋。
七、其他类型房屋(厂房)的补偿、结算方式
1.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非自用房屋(厂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房屋(厂房),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3、出租房屋(厂房)的处理
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做好承租人的工作,按期腾房交钥匙。征收部门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八、搬迁费补偿用标准
机器设备迁移费、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费、房屋装潢及相关附属物补偿、临时建筑补偿、装修附属物及装修等补偿按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由征收人进行注销。
十、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十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认为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东城开发区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五、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參照本方案执行。
十六、本方案仅限于方案规定地块房屋征收,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16日,为期30日。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茅箭区新闻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电话反馈。联系人: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0719-8787779。
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