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索引号
K26058142/2023-572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17:20:52
发布机构
茅箭区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为推动我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我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及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财商发〔2018〕68号)、《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合作协议书》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茅箭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股,联系电话0719-8791826。 

附件:《茅箭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茅箭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9日    

茅箭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财商发〔2018〕68号)、《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是指由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承贷银行向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当农业经营主体未履行还贷义务时,区政府设立涉农贷款担保风险分担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分担基金)与省农担公司按合作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茅箭辖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小微农业企业等。

第四条  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对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优质农业经营主体,担保额度可放宽至1000万元,对跨行业、混合经营的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控控制担保额度和担保规模。

第五条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周期确定担保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期满符合续贷条件的,经项目推荐、贷款审批、备案等程序后可给予续贷。

第六条  本担保贷款主要是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禁止担保贷款资金流入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主体经营范围之外的用途。一旦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剔除本担保贷款名单,并由贷款银行追回信贷资金。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300万元,设立风险分担基金,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提供风险代偿保障。风险分担基金以茅箭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风险分担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纳入风险分担基金统一管理。风险分担基金仅用于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除经区农业农村局、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共同确认为风险分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该账户内资金。分担形式和分担比例以区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风险分担基金存续期从区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省农担公司、承贷银行自主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并在第四条规定额度内确定担保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  省农担公司对我区农业经营主体总担保额度控制在风险分担基金规模的20倍以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成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设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任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强担保贷款风险分担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相关方职责:

(一)省农担公司:负责对推荐的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担保业务调查,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

(二)承贷银行:根据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为省农担公司担保的农业经营主体承办贷款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

(三)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承贷银行参与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

(四)区财政局:落实风险分担基金划转和补充工作,加强对风险分担基金的监督。

(五)区农业农村局: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负责农业经营主体推荐工作,向省农担公司出具《推荐函》。统筹协调全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推荐业务工作,并对业务运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各乡镇、街办、赛管局、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有贷款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资质进行审查,按要求填报《推荐表》。 

第四章  申请和办理

第十二条  申办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贷款意愿、创业潜质、劳动技能并具备一定还贷能力;

(二)经营项目符合我区农村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及政策;

(三)满足承贷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结清非恶意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欠息等。

(五)区政府和承贷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办、赛管局、开发区提出申请,各乡镇、街办、赛管局、开发区进行初步筛选填写《推荐表》按要求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局。

(二)摸底调查。区农业农村局按工作职责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表》,进行汇总并复审。

(三)担保对象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将复审合格的经营主体名单,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省农担公司出具《推荐函》。

(四)贷款审批。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依据各自管理规程自主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在区农业农村局推荐额度之内,确认担保贷款额度。

(五)统计报告。承贷银行放款后,省农担公司及时统计农业信贷贷款担保业务,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台账。
    (六)情况报告。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管理办公室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农业担保风险分担基金年度运行情况的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代偿具体事宜依照区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部门、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的要求,及时、真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农担公司、承贷银行要与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实施联合风险管控,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处置和识别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强化涉农信贷业务和风险分担基金的管理,对借款人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信贷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借款人,提请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区财政局对风险分担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风险补偿机制安全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