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茅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K26058142/2024-260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17:39:3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茅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4年4月26日—5月26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1栋7楼(人才办)

联系人:谭依琳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796109

电子邮箱:215790339@qq.com

茅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区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区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我区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租住对象的资格认定考核等工作;区人社局协助区委组织部做好人才分类、租住对象的认定考核工作;区国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装修、有序供给、维修管理、分配等工作,并负责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对人才公寓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应无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记录,在十堰城区(含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内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且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前100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七)毕业5年内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认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

(八)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或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人才公寓一般分为3个简装房型,原则上大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中套户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小套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由区国投公司分类配租,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可根据居住需求单独安排一套公寓居住;全日制本科生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原则上2—3人合租1套公寓;全日制专科生或技能型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茅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区国投公司复核,并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区人社局负责对人才分类及入住资格进行协助认定并汇总,报区委组织部。

3.公示。区委组织部认定人员名单在茅箭新闻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委组织部予以认定。

4.入住。经区委组织部认定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茅箭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聘用的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在十堰城区无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动合同。

4.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最长不超过4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合同采取“2+2”模式,第一次签2年(可协商提前退租)。期满后如有需要续住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公示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阶梯递增式租金入住和财政补贴方式。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承租人承担50%,区财政补贴区国投公司50%;第二年按11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承租人承担50%,区财政补贴区国投公司50%;第三年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承租人承担50%,区财政补贴区国投公司50%;第四年按13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承租人承担50%,区财政补贴区国投公司50%。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缴纳。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一条 入住人才公寓退房时,区国投公司要对租住房屋进行验收,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及赔偿行为,租房押金全额退回,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须报区国投公司批准。承租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协议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对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住资格,并限期一个月内搬离:

(一)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在十堰城区已购住房且装修完毕或已具备入住条件;

(二)调离本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茅箭区内重新就业的或在区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违约使用房屋的;

(六)发生违反租住协议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出售实行“自愿购买、分类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依据人才公寓产权主体,由产权主体具体实施人才公寓的出售。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人才公寓出售、售房资金收缴、出售期间运营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售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区人社局做好出售对象的资格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协助做好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监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选房顺序遵循“人才层次优先、先申请先选房”的原则,属第五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类人才依次选房,同层次人才按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当出售房源数量小于申请人数时,未购买到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纳入下年度或下批次申购对象,在下年度或下批次同层次人才选房顺序中具有优先资格。

第十七条 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租人才公寓满4年后,且承租人继续在我区工作或者就业的,可按自愿原则购买所承租的产权完备的人才公寓。属第五条规定的(一)(二)(三)类人才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购买承租的住房;(四)(五)类人才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六)类人才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住房;(七)类人才可按市场评估价的90%购买承租的住房。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购买者应当自行承担契税和住宅维修资金等其它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购买的人才公寓取得产权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进行标注:“产权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商人才公寓产权主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两年,两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