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关于征求《茅箭区新型工业用地(M0)操作指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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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058142/2024-312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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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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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关于征求《茅箭区新型工业用地(M0)操作指引(试行)》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将茅箭区作为新型工业用地(M0)试点区。为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6号)及《十堰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发〔2024〕6号)要求,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现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指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4年8月24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代晨元;联系电话:8786316

邮箱地址:360368437@qq.com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2024年7月24日

茅箭区新型工业用地(M0)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将茅箭区作为新型工业用地(M0)试点区。为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6号)及《十堰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发〔2024〕6号)要求,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现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新型工业用地(M0)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禁止以新型工业用地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检验检测、勘察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第四条  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即在二级类1001工业用地下,增设三级类“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M0)”。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建立茅箭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联席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负责对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申报、办理、分割转让、履约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管,重要事项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第七条  联席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茅箭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指导服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项目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结果,制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等投入产出指标;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新型工业准入目录,牵头开展达产验收、履约协议监管等工作;

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协议洽谈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办理项目落地后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牵头组织联合验收等。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负责新型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项目规划、供地、分割转让审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茅箭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根据《十堰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工业用地调整为M0用地。工业园区内的M0用地由区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外的M0用地由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九条  申请新型工业用地(M0)的企业原则上应不涉及违法建设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十条  新型工业用地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产业业态、项目选址、建设内容(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功能、面积、分割转让比例、公共标准厂房等)、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强度、亩均达产税收等)、建设周期等。存量用地申请按照M0进行开发建设的,其申请报告中还应包括前期招商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符合全市“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目录,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并满足节约集约用地。

(二)新型工业用地 (M0)项目须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四)年均产值不得低于300万元/亩。

(五)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亩。

第十二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由属地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上述指引负责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的审查工作,审定准入主体资格、项目选址、产业类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出具认定意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进行议定。

第四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工业用地(M1、M2、M3)转新型工业用地(M0),应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纳入控规维护程序调整,并在“一张图”备案;其他用地转新型工业用地(M0),按照控规修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地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进行供应的,应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后,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还应履行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程序。

第十五条  新型工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茅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产业用房中主要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主要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第五章  项目供地管理

第十七条  新供应M0用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八条  存量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须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50年。原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出让(租赁)价格按以下公式核算:

(一)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N×〔M/50+(S×C/40)×15%×(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商务办公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总计容面积,Q为可分割转让比例。即新供应M0土地出让(租赁)价格为:出让年期×〔工业地价+商务办公地价的15%×(1+可分割比例)〕。

(二)存量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项目开发主体须按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差额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  新型工业用地(M0)供地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将项目申请、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供地方案等材料一并报联席会审议、并报区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0),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与竞得人签订《履约协议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存量用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的,规划设计条件调整方案及变更协议经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与产权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与产权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企业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公开出让文件中,应明确可分割转让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新型工业用地(M0)实行“标准地”供应,推动带方案出让。

第六章  分割转让

第二十四条  竣工后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产业用地(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50%,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要求。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单位购买配套用房的计容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计容面积的比例,分割登记可按套(间)固定界限细分基本单元,且满足消防、结构安全及功能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分割转让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牵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出分割转让方案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提出申请;

(二)召开联席会议,由区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讨论后同意的,报区规委会审议;

(三)区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第七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签订履约协议。区联席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拟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与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签订《履约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发改、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成立新型工业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工作小组,制定达产验收标准,并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化日常监管。区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新型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验收后有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属地政府、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管理,防止变相的房地产开发或改变用途。

第八章  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