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18年)第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K26058142/2020-153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12:1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棚改办
文号

郭公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做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合理处理好政府、开发商、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十政办电〔2017〕30 号)相关要求,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政府融资主导实施的模式,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之后,相关土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收储,根据相关规划进行利用,合理的理清了政府、开发商、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严格落实人民中心论,一个项目是否启动,取决于征收范围内的群众满意支持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群众有权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权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程序采购第三方棚改服务机构,将测绘、评估等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力量来做,来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二、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

为保障第三方棚改服务机构合法合规参与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茅棚改办〔2018〕1号),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同时为所有第三方棚改工作人员制作工作证,以便于群众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区政府在做出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均注明监督方式,欢迎群众的监督举报。通过以上多种渠道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有效的保障了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区别对待,满足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要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是通过群众选举产生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评估技术规范和相关准则,参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同等地段、同等结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包括房屋的结构、土地价值、新旧程度、附属物、装修等多因素皆属于评估考虑因素,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合理补偿。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力争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使十堰城区整体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

 

茅箭区棚改办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