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
答 复
陈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加大对我区市场主体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和核算地一致性,开展市场监管服务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关心关注市场监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该项提案有针对性地指出了目前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导致的监管与税费征收问题。现就我局针对该项提案涉及的工作介绍如下: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优化住所登记服务,规范住所登记行为,加强住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中的各种限制,有效释放各类场所资源,有序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行为。
(一)规范登记注册行为。一是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全面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度。二是加强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登记全环节实行实名登记,规范登记要素和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区的,在迁入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三是规范登记注册工作秩序,排除信用不良市场主体的适用资格,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降低失信违规风险。
(二)强化住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落实“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我局定期对2020年以来通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合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行为,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实际住所地址与企业住所信息申报单地址是否相符、企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企业住所是否有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情形、证照规范使用情况及企业年报公示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核查,督促相关问题整改22起,形成了工作闭环,促进了市场主体守信登记、合规经营,让住所信用承诺政策有效落地。
(三)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对于通过已登记的地址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取登记的市场主体,查实后予以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截至目前,我局已将全区通过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420户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四)全面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我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全面落实网格化属地监管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每年将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对辖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对查处的无照经营户详细登记,全面清理,依法取缔,不留盲点和死角,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年报公示与即时信息公示监管力度。加大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抽查频次与力度,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以及协调社区网格员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对实行申报承诺制的新登记和住所变更的市场主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开展“照后”核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年报信息、是否按照登记信息规范经营。对通过检查发现的作出虚假、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二)加强风险预警,严究失信责任。结合日常投诉举报、虚假注册等情况,运用大数据分析主动发现问题,通过实地核查、系统查询、约谈产权单位等方式,对辖区交界处、虚假登记住所高发地做好风险研判,并确定是否启动强化地址监管、限制登记等措施。强化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适当提高通过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企业的登记事项抽查比例,加大对提供虚假住所证明等违诺失信申请人的信用约束力度,对查无下落的市场主体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制经营行为,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全方位协作。为减少因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带来的监管真空与税源流失等问题,我局将推进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建立市场监管—税务共建共商机制,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执法间的有效衔接。对新增市场主体加强事前联合监管和引导,对未按时年报、虚开发票走逃户,采取适当措施,暂缓办理注册登记,并持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照工作。同时深入推进与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互换、执法行为互助、监管结果互认,推进“一业一查”双随机部门联合监管,保证市场监管、税务政策的有效执行,构筑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