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2020年) 第37号提案的答复的函

索引号
K26058142/2020-153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15:1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文号

关于对茅箭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37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列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十堰市托幼机构入托体检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幼儿入园必须依据《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园),医疗保健单位应如实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儿童若转园(所),需有原托幼机构出具《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在接受儿童入托(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收取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直以来,我区教育主管部门都是依据鄂卫生计生规【2014】1号文件精神,统一要求辖区所有幼儿入园均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同时从精简发文需要的角度出发,无须再另外行文作出规定。

据了解,由于十堰城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只有管理权限,不负责具体业务,茅箭辖区幼儿园主要集中在城区,体量大,幼儿入园健康体检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集中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同时为了家长及幼儿方便,所以我区规定幼儿只要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就近进行健康体检即可。下一步,我们将会对随意选择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或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入托健康体检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健康体检项目都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体检项目统一规定的,不存在随意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新办幼儿园在办理办园许可证的时候,首先必须取得卫生保健许可证,卫生保健许可证是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严格审查后统一核发的。幼儿园必须根据规模、接受幼儿数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对取得办园资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安全。

谢谢您对我区学前教育和孩子们的关心!

十堰市茅箭区教育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