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构建和谐小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使用小区公共区域、费用收支未公开问题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我局在历次物业服务企业培训会上都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尤其是涉及小区公共部位的资金收益和支出情况,必须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若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可直接向市房管局申请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
二、关于引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问题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节物业服务纠纷;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区房管局在历次培训会和专项检查中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关于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法律法规宣导,且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引导辖区内小区成立业委会。
三、关于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问题
市、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约谈市、区物业管理协会,要求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协会行规行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构建和谐小区,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茅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