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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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3日 1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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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茅箭辖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为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已完成对茅箭区顾家岗市场关东酒行等4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茅箭区顾家岗市场关东酒行销售的“房县黄酒”和“老太太鲜洑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4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房县黄酒和老太太鲜洑汁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19420300484200615和DC19420300484200617。“房县黄酒”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20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太太鲜洑汁”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36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1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01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房县黄酒”10瓶,共计25公斤,货值300元;购进上述“老太太鲜洑汁”4瓶,共计20公斤,货值400元。除抽检用外,其余均已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老太太鲜洑汁”和“房县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2日至12月2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在于食品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索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建立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茅箭区每日鲜超市销售的包菜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包菜和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201908263011和201908263019。其中,包菜经检验,氧乐果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0.02mg/kg,检验结果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经检验,吡唑醚菌酯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0.02mg/kg,检验结果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包菜27公斤,货值52.92元;购进上述香蕉共42.5公斤,货值253.3元。除抽检用外,其余均已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包菜和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07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在于食品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索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建立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柳林沟中心超市销售的小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4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芹菜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201908141029。经检验,毒死蜱检验结果不合符GB2763-2016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检验结果0.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小芹菜16斤,货值79.68元。除抽检用外,其余均已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小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8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农残超标,进货时把关不严。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建立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加大供应商配送食品的抽检频次。

四、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十堰顾家岗店销售的卷心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卷心菜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201908263010。经检验,氧乐果检验结果不合符GB2763-2016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02mg/kg,检验结果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小芹菜10公斤,货值19.8元。除抽检用外,其余均已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针对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茅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