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自行车生产的通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通告如下:
即日起,禁止辖区生产企业生产违标电动自行车。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19-8781209
特此通告。
茅箭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