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引号
K26058142/2024-2869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17:10:00
发布机构
文号
鄂政土批〔2024〕806 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 G209 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4〕13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二堰街道百二河村、大川镇大川村集体农用地 19.9719 公顷(含耕地 1.7680 公顷)、集体未利用地 2.916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1.9377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 3.3267 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1.7628 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29.9156 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 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 年 6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