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1. 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时间:2024年6月27日
3. 批准名称:《省人民政府关于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4.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4〕806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拟为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涉及征收二堰街道百二河村、大川镇大川村集体土地;涉及使用二堰街道城区国有土地。批准征收24.8261公顷,其中农用地19.9719公顷(含耕地1.7680公顷)、建设用地1.9377公顷、未利用地2.9165公顷;批准使用5.0895公顷,其中农用地3.3267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1.7628 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29.9156 公顷。(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806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二堰街道城区、百二河村,大川镇大川村,并已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maojian.shiy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806号)
2.《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勘测定界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