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引号
K26058142/2024-3319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17:05:00
发布机构
文号
鄂政土批〔2024〕1002 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二堰街道十堰桥村集体农用地 1.5067 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1552 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3.6619 公顷。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