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002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日
四、征地范围: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城区、十堰桥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3.6619公顷,其中农用地1.5067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2.1552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067公顷,其中农用地1.5067公顷(无耕地);国有土地2.155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1552公顷。涉及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四至边界见《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级),每公顷补偿90.3万元(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茅箭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茅政函〔20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002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二堰街道城区、十堰桥村,并已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maojian.shiyan.gov.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002号)
2.《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十堰市茅箭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勘测定界图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