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十堰市茅箭区《关于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4〕44 号)、十堰市张湾区《关于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工程(张湾区)用地的请示》(张政文〔2024〕5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百二河村集体农用地1.1271 公顷(无耕地)、集体未利用地0.057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农用地10.9419 公顷(含耕地0.12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052 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3856 公顷;同意将茅箭区二堰街道城区、张湾区牛头山林场国有农用地1.5882 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农用地5.0778公顷(无耕地)。该项目共计批准用地面积21.4835 公顷,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和水库水面。你们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你们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们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