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三十六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1-3185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15:2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费扶贫特产馆销售的“竹溪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节接高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溪菜籽油”(生产日期:20201022,质量等级:一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003431864,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标准值≤0.2mg/g,检验结果0.33mg/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2021年7月21日,十堰市茅箭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从湖北节接高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用油12壶(每壶5L),购进价85元/壶,销售价109元/壶,当事人已销售5壶(含抽样样品两壶),于2021年6月26号向厂家退7壶。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308元,违法所得120元。

2、生产环节。湖北节接高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已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酸价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经营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并能提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台账、进货票据、涉案产品的检验检告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食用油抽检不合格情况,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定如下整改措施:(1)针对已售出的本批次食用油,及时在卖场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以消除安全隐患;(2)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把产品入库关,建立完善供应商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必要时不定期抽查送检。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