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三十七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1-3247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15:48:52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当朕道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当朕道菜籽油”(生产日期:2020101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420000003431877,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标准值≤1.0mg/g,检验结果1.3mg/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2021年7月21日,十堰市茅箭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经查,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从丹江口市优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48壶(每壶5L),购进价68元/壶,销售价88元/壶,截至案发已销售8壶(含抽样样品2壶)。2021年6月26日向供应商退货40壶。

2、生产环节。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武当朕道菜籽油”,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1年7月30日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武当朕道菜籽油”是丹江口市优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分装的,共生产120瓶,出厂价56元/瓶,2020年10月23日丹江口市优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门自提了这批货。2021年7月22日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10月13日,已召回12瓶涉案产品,目前仍在继续召回。上述食品涉案货值金额6720元,违法所得6048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酸价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经营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并能提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台账、进货票据、涉案产品的检验检告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2.生产环节。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检测酸价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不能提供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建立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48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食用油抽检不合格情况,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制定如下整改措施:(1)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同批次产品;(2)加强生产车间管理,在不同生产环节加强抽检,杜绝不合格食用油出厂。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