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三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0430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17:26:49
发布机构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鲜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茅箭区鲜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2、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2.515kg,备样数量1.25kg,单价9.96元/kg。2021年11月22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5.24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29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B202111hbsy-31153)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2030261333115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豇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上述生姜于2021年11月2日从茅箭区林荫大道马老四生姜大蒜批发中心处购进,购进价格为3.5元/斤,购进数量10斤,销售价格为4.98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生姜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无人退回。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4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8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