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0510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15:13:0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六期)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志刚蔬菜批发商行经营的生姜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8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茅箭区志刚蔬菜批发商行经营的生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1-8、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8kg,抽样数量2kg,备样数量0.9kg,单价8元/kg。2021年12月6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1mg/kg,实测值0.744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9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10435220118010C)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420300602200628),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生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从茅箭区林荫大道马老四生姜大蒜批发中心处购进上述生姜20kg,购进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8元/kg。截至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已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60元。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铅含量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污染物资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并能提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台账、进货票据、检验检测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的规定,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不知道其采购的上述多味翅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