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十一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0511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15:22:4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十一期)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鑫农村果蔬生活超市经营的云南蜜桔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茅箭区鑫农村果蔬生活超市经营的云南蜜桔(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31、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2.14kg,单价3元/kg。2021年11月22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46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29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B202111hbsy-3114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20302613331147)。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云南蜜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从供销十堰华西农商城A-20处购进上述云南蜜桔52kg,购进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3元/kg。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进货登记台账,但不能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6元。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氧乐果残留量超标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