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七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5187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18:25:0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二十七期)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汉江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郧阳红薯粉条”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汉江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郧阳红薯粉条”(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g/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袋,抽样数量2袋,备样数量2袋,单价19.8元/袋。2022年7月15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200mg/kg,实测值247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7月21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抽检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从当事人的京东网店“中国特产.十堰助农馆”购进涉案产品4袋用于抽样检验,购进单价为19.8元/袋,产品直接由厂家发货。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时,索取了供货者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向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说明了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