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八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5187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18:31:3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二十八期)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裕佳泉黄酒加工厂生产的黄酒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茅箭区裕佳泉黄酒加工厂生产的黄酒(商标:尔瓒及图形,规格型号:2.5kg/桶,≥12%(vol))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桶,抽样数量2桶,备样数量2桶。2022年7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GB/T 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mg/L,实测值0.08mg/L)。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7月25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酿造上述批次黄酒,根据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高灯店订单,于2022年5月10日灌装6桶,全部销售给该店。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