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九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7778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17:07:4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二十九期)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火车站黄萍超市经营的“无加蔗糖鸡汤小饼(原味)”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7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茅箭区火车站黄萍超市经营的“无加蔗糖鸡汤小饼(原味)”(商标:利维恩及图形、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6-9、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kg,单价24元/kg。2022年9月29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1.1g/100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24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从茅箭区明扬百货副食二店购进了抽检批次的“无加蔗糖鸡汤小饼(原味)”1件(生产日期2022年6月9日),购进价格50元/件(4.5kg),销售价24元/kg。截止到案发,上述“无加蔗糖鸡汤小饼(原味)”除抽检取样3kg,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产品检验报告后即时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退回了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进货台账和相应凭证,并能够说明来源情况。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