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四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7779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17:17:1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三十四期)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柳冬冬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辣椒(线椒)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茅箭区柳冬冬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辣椒(线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15kg,备样数量1.5kg,单价9元/kg。2022年9月3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18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于2022年9月8日从河南南阳万义龙蔬菜行购进上述辣椒(线椒)10kg,购进价格为4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材料,未建立进销货登记台账,并且不能提供同批次“辣椒(线椒)”的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无人退回。综上,根据抽样基数计算,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