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七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2-7944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10:16:5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三十七期)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绿之源豆制品批发部经营的绿豆芽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茅箭区绿之源豆制品批发部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3.07kg,备样数量1.5kg,单价2.6元/kg。2022年10月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9.1μ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18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2022年9月15日从华西农商城豆芽销售区域购进上述食品15kg,购进价1.2元/kg,销售价为2.6元/kg,所购进的绿豆芽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1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