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K26058142/2023-0805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16:25:0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二期)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11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国宾府中心超市经营的“芝麻味小麻花”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国宾府中心超市经营的“芝麻味小麻花”(商标:陈吉旺福、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06、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3kg,抽样数量1.542kg(备样数量0.5kg),单价39.6元/kg。2022年11月3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25 g/100g,实测值0.92g/100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陈吉旺福芝麻味小麻花”于2022

年8月19日从四川陈吉旺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kg,购进价25. 93元/kg,销售价39.6元/kg。截止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均已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19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至案件办结,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已构成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进货台账和相应凭证,并能够说明来源情况,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