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3-0812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09:07:4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三期)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永惠生活超市商行经营的豇豆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茅箭区永惠生活超市商行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3.27kg(备样数量1.5kg),单价7.96元/kg。2022年9月3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 mg/kg,实测值0.48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19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抽检批次的“豇豆”为当事人当日从华西农商城购进,共购进4kg,购进价5.6元/kg,销售价为7.96元/kg,所购进的豇豆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台账等材料。当事人销售涉案“豇豆”的货值金额31.84元,违法所得31.8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至案件办结,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