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顾家岗市场一品香茶干货店销售的“野山笋尖(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野山笋尖(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0971。2024年6月26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28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抽检同批次野山笋尖1袋在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的规定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的“野山笋尖(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于2024年2月2日从华西农商城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程记川渝商行初购进,共购进了1件(15袋),购进价105元/件,销售价8元/袋,库存1袋(已扣押),本局抽检时购买了9袋样品,样品售价8元/袋,剩余5袋,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7月2日无人退回,召回数量为零。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12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野山笋尖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野山笋尖(酱腌菜)”时,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依法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袋)。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