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顾家岗市场张顺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8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0848。2024年6月26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的“姜”于2024年5月22日从华西农商城继红蔬菜店处购进,共购进了20斤,购进价6元/斤,销售价8元/斤,本局抽检时购买了4.54斤样品,剩余15.46斤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7月2日无人退回,召回数量为零。综上,结合食品抽检时的食品销售价和当事人自述,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6.32元,违法所得36.32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检验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姜”时,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