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贵平蔬菜行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30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0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30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0890。2024年6月26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28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5月30日)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的“姜”于2024年5月28日从茅箭区潘树峰生姜大蒜店处共购进40斤,购进价240元,销售价8元/斤,本局抽检时购买了4.44斤样品,剩余35.56斤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7月2日无人退回,召回数量为零。结合食品抽检时的食品销售价和当事人自述,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5.52元,违法所得35.52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姜”时,经检验毒死蜱及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5.5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