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冠联生活超市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苹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苹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 XBJ24420302601931270、XBJ24420302601931275、XBJ24420302601931276。
2024年7月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苹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12日)、“苹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的“葱”是06月13日从华西农商城B1-31茅箭区万蔬仓有机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当时买了5.00kg,单价7.00元/kg,合计35.00元,销售价格9.98元/kg。本局抽检时购买了2.45kg样品,剩余2.55kg已全部对外售出。“山药”是2024年6月12日从个体户候保剑处购进的,共购进5.00kg,单价5.00元/kg,合计25.00元,销售价格7.98元/kg,本局抽检时购买了2.89kg样品,剩余2.11kg已全部对外售出。“苹果”是6月13日从华西闫奇果行(华西农商城水果区A+09号)购买的,当时买了15.00kg,单价7.00元/kg,合计105.00元,销售价格9.98元/kg。本局抽检时购买了2.488kg样品,剩余12.512kg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结合食品抽检时的食品销售价和当事人自述,经计算,上述不合格“葱”货值金额24.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45元。不合格“山药”货值金额23.0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06元;不合格“苹果”货值金额24.8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83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葱”“山药”“苹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以及购进票据,可以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