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四十六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4-4236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17:31:06
发布机构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十堰市荣旺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火烧馍”(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火烧馍”(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300484238633。2024年7月1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火烧馍”(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火烧馍”(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涉案批次“火烧馍”是于2024年6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110袋(22公斤),规格为0.2公斤/袋,销售价为2.50元/袋。2024年06月18日通过抽检销售8袋(1.6公斤),剩余20.4公斤在抽检前后均销售完毕。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20日,召回结果为0。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应根据当日生产该批次涉案产品的总数量计算,涉案不合格批次“火烧馍”的货值金额为275元,违法所得275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火烧馍”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生产及经营的不合格“火烧馍”货值金额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当事人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