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四十九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4-4401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14:56:51
发布机构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小趴菜超市销售的“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14日)、“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14日)、“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278、XBJ24420302601931283。2024年7月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青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14日)、“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的青椒于2024年6月11日从华西农商城正日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25斤,购进价2元/斤,销售价1.38元/斤,本局抽检时购买了4.7斤样品,样品售价1.38元/斤,剩余20.3斤已全部对外售出;被抽检的生姜于2024年6月11日从华西农商城继红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5斤(1袋),购进价145元/袋,销售价4.98元/斤,本局抽检时购买了4.58斤样品,样品售价4.98元/斤,剩余20.42斤已全部对外售出。青椒和生姜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是因为店内生意不好,为了吸引客源,推出的特价菜品。生姜的供货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承认,青椒的供货商(正日蔬菜批发商行)称票据是补开的,关于抽检不合食品的来源不予承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结果为0。综上,结合食品抽检时销售价和当事人自述,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青椒6.48元,生姜22.8元,共计29.28元;违法所得:青椒6.48元,生姜22.8元,共计29.28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青椒”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未涉及高风险产品及禁用物质,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生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青椒”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青椒”)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48元(“青椒”);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