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优宜鲜生活超市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194、XBJ24420302601931198。2024年7月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大葱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大葱”(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葱”是2024年06月07日从华西君远蔬菜批发购进的,购进了4kg,进货价3.6元/kg,销售价7元/kg,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数量为2.321kg,剩余1.679kg已全部对外售出。“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06月04日从茅箭区火车站黄汉平果业批发部购进的,购进了一件,重量8.5kg,共计50元,销售价是7.36元/kg,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数量为2.37kg,剩余6.13kg已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结果为0。综上所述,涉案批次“大葱”的货值金额为16.24元,违法所得16.24元;当事人涉案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为17.44元,违法所得17.44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葱”、“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大葱”、“香蕉”的进货台账及相应凭证,并能够说明来源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的规定,说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大葱”、“香蕉”的快检报告,说明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涉案“大葱”、“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