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乐享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红花生(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花生(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090。2024年6月25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红花生(生干籽类)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红花生(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红花生(生干籽类)”是2024年5月9日从“茅箭区林荫大道华西千里马调味品批发部”购进的,进货价格是12.67元/公斤,销售价格为 15.96/公斤。数量是22.5公斤。除抽检公司购买,其余产品均分发给员工。2024年07月01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结果为0。综上所述,根据抽样数量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红花生”的货值金额为49.83元,根据抽样数量计算得出违法所得49.83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红花生”中:“红花生”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红花生(生干籽类)”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经营及售出的不合格“红花生(生干籽类)”货值金额均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当事人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零,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83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