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松松便利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0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0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230。2024年6月2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生姜”是2024年6月9日从华西农商城茅箭区林荫大道正日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进货价格是11.50元/kg,数量是10.00kg,总价是115.00元,销售价13.96元/kg。当事人自述除抽样购买2.316kg,此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对销售的不合格生姜进行召回,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召回数量为0。我局根据抽样数量来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经计算,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2.3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2.33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以及购进票据,可以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