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均哥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106。2024年6月2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涉案“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华西农商城“茅箭区鑫之源果业商行”购进2箱,重量为17千克,进货价格:45.00元/箱,共计90元,售价7元/千克。除抽检的2.29千克,其余14.71千克均销售完毕。2024年7月1日该单位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召回结果为0。综上所述,根据抽样数量计算得出该单位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为:16.03元,产生违法所得16.03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香蕉”时,索取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如实向本局说明了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无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经营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