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邻美多超市商行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104。2024年6月25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自述该批次“妃子笑荔枝”于2024年6月3日早上在华西农商城徐氏果业购进,当时购进了1件,重量为9.4千克,进货价格:17.00元/千克,支付货款160.00元,销售价格:23.60元/千克。除抽检的2.69千克,其余6.71千克均销售完毕。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7月5日,召回结果为0。
根据抽样数量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妃子笑荔枝”的货值金额为:63.48元,产生违法所得63.48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妃子笑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妃子笑荔枝”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经营及售出的不合格“妃子笑荔枝”货值金额均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当事人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零,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3.4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