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好美多百货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135。2024年6月2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2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螺丝椒(辣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螺丝椒(辣椒)”是2024年6月5日从茅箭区乐朋水果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购进了11公斤,进货价格4.6元/公斤,共计50.6元,售价为5.96元/公斤。除抽样购买2.374公斤,剩余“螺丝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无人退回。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的货值金额为14.14元,产生违法所得14.14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经营及售出的不合格“螺丝椒(辣椒)”货值金额均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且当事人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零,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1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