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六十五期)

索引号
K26058142/2024-5484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17:28:58
发布机构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吴氏独一处餐饮店使用的“杯子(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9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杯子(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分别为:XBJ24420302601931781ZX、XBJ24420302601931782ZX。2024年9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0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杯子(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操作不规范,清洗不到位,导致店内使用的“杯子(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8月19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