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鑫港便利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2601931455。2024年8月23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9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或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自述该批“生姜”是2024年8月1日从华西批发市场茅箭区林荫大道四季鲜蔬菜批发部购进至该店,共购进了1件,进货价120元/件(约合14.12元/kg),售价15.98元/kg,其中2.2841kg用于抽检公司抽样使用,剩余已全部销售完。综上,经计算,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6.4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49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生姜”的进货凭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生姜”货值金额均较小,暂未发现危害后果,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食品数量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49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