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对十堰市日泰太阳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索引号
K26058142/2024-1664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11:10:00
发布机构
茅箭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标题】

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对十堰市日泰太阳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工贸行业;行政处罚

【要旨】

该公司电焊工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该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飞行检查组执法人员联合茅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十堰市日泰太阳星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现场随机抽查焊接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操作人员杨某伟,《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17年12月28日过期失效;通过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账,发现从事焊接作业的公司员工周某明、吴某、汪某洲、董某军、鄢某强、王某、赵某取得广东省建培人才服务中心培训合格证书及建设领域岗位技能培训操作证,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现以上行为之后,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焊接作业人员焊接作业的行为。

【查处理由和结果】

十堰市日泰太阳星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伟、周某明、吴某、汪某洲、董某军、鄢某强、王某、赵某(8)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十堰市日泰太阳星工贸有限公司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即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它的定义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它工作有较大差别。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率更高,所以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上要更加严格要求,从专业的教育培训,到相关资质的取得,再到现场操作的管理,都要高要求、高标准,从而减少操作失误,对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认罚、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该单位的陈述内容,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同时教育该单位要坚守安全生产 “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触摸,纵有再“合理”的理由,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之内运行。同时也教育和告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须重法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