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K26058142/2024-298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1:41:54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十资罚〔2024〕4号

当事人: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02306F;法定代表人:庹新钰;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四组黄宝山。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彩钢瓦车间。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587平方米,其中集体林地1541平方米、农村道路46平方米。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587平方米。该宗地所占1011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7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示意图;

3.其他证明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5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011平方米;

3.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7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5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人民币317400元整。

限你单位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10000629200077332,开户行:工行茅箭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再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光彦

电  话:0719-8780150

地  址:重庆路528号

邮政编码:442000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